【案例简介】
深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因被告拖欠一笔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本所沙舟律师代理诉讼追讨。律师介入后,并未被动等待判决,而是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成功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在保全压力下,被告主动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随即申请撤诉并解除保全,案件在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即圆满解决。
【案例争议】
本案争议事实清晰: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消防器材,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欠款金额共计23,870.45元。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实质抗辩,但长期拖延支付。原告面临的核心风险在于:若按普通程序推进,诉讼周期较长,且被告可能转移资产,导致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位。
【办案策略】
沙舟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涉案交易文件,包括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增值税发票等,确认债权金额23,870.45元计算准确、证据链完整。
在此基础上,律师判断被告虽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企业,但存在同时涉诉、资金流转频繁等特点,不排除转移资产的可能。为此,律师果断采取“以保促谈、诉保同步”的策略:在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协调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3,870.4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法院经审查后于立案当日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随后由执行部门实际冻结了被告相应资产。保全措施落地后,被告正常经营受到实质性影响,谈判地位瞬间逆转。
律师随即主动与被告法务及财务人员沟通,明确指出保全后果及败诉风险,促使被告正视债务问题。在保全压力与律师斡旋双重作用下,被告最终同意全额支付欠款。
【案件结果】
被告在保全实施后不久即向原告全额支付了拖欠的货款23,870.45元。原告达成收款目标后,于2025年11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随后,原告又于2025年12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予以解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法院不再收取),保全费25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但相比追回的货款,成本远低于收益。本案在未开庭、未判决的情况下,通过“保全+和解”方式圆满终结。
【律师解读】
本案系通过财产保全促成诉中和解的典型情形,程序措施对实体争议的解决起到了实质驱动作用。
·财产保全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前置性价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并非缺乏偿付能力,而是存在拖延履行的侥幸心理。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冻结其银行账户,有助于打破该心理状态,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本案中,保全措施实施后不足一月即收回全部欠款,效率明显高于常规诉讼程序。
·诉讼与保全同步推进、以保全促调解,可避免陷入“起诉—开庭—判决—执行”的单一路径。在起诉之初即嵌入保全程序,利用资产冻结形成的压力推动和解,既缩短了审理周期,也为委托人节省了后续可能发生的执行成本。
·证据完备及财产线索准确是保全申请获得支持的前提。本案律师能够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银行账户信息,使冻结得以快速实施,得益于前期的信息收集与核实。建议企业在日常交易中注意留存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为潜在维权保留必要线索。
·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律师及时申请撤诉并解除保全,既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也为被告恢复正常经营消除了障碍,实现双方利益平衡。该做法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避免因持续对抗影响未来业务往来。
·本案涉案金额约2.3万元,属小额欠款纠纷。部分企业可能因金额不大而放弃维权,但通过专业律师的适当策略,小额债权同样可高效回收。本案保全费258.7元,诉讼费免收,维权成本可控,收益明确,对中小企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