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工序复杂、施工周期较长,竣工验收后极易在工程结算、质量保修、质保金返还、逾期付款责任等环节产生争议。发包人常以质量瑕疵、第三方维修费用等为由,单方扣减甚至拒绝返还质保金,导致承包人合法权益受损。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广东良骏律师事务所李书勇律师凭借在建设工程与装饰装修领域的丰富经验,成功代理一起质保金返还纠纷案件,通过完整证据链有效驳回了发包人的抗辩主张,助委托人顺利收回全部款项。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梳理如下:
申请人(由我方担任代理人):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的承包单位。
被申请人(发包人): 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的建设单位。
2018年,装饰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承包某县室内精装修工程,明确了固定总价、付款节点、2年缺陷责任期、分期返还质保金(40%、60%)及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工程于2020年4月竣工,同年12月结算总价约1652.86万元,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约49.59万元)。缺陷责任期满后,置业公司仍欠质保金约36.12万元。
协商未果,装饰公司委托广东良骏律师事务所李书勇律师提起仲裁,追讨剩余质保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置业公司辩称已通过商票付清,并主张以第三方维修费及垃圾清运费合计约16.68万元抵扣质保金。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仲裁认定
本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我方代理人构建完整证据链,所提核心观点获仲裁庭全面采纳。
焦点一:质保金是否已足额支付
我方凭结算付款记录,指出置业公司主张的汇票金额系单方扣减后的结果,并非应付金额。仲裁庭采纳,认定欠付质保金36.12万元。
焦点二:维修费及清运费是否可抵扣质保金
我方主张:置业公司提交的扣罚通知单仅有其单方盖章,联系函为复印件,微信记录无法证明我方认可扣款;且双方结算时签署的定案表未记载任何应抵扣事项。仲裁庭采纳意见,认定置业公司未证明已履行通知维修义务及费用实际发生,不支持抵扣。
焦点三:逾期返还质保金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置业公司辩称合同未约定迟延返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我方主张质保金属工程款一部分,合同第35.1条已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庭采纳意见,认定置业公司构成违约,应自第二期质保金到期日起按LPR标准支付违约金。
焦点四:律师费及保全费应否由发包人承担
我方提交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3.6万元)、转账凭证及保全费缴费凭证(2570元),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第88条,认定因置业公司违约引发本案,上述费用由其承担。
案件结果
经仲裁庭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得以完整还原,法律适用准确无误。我方提出的各项代理意见均获得仲裁庭认可,最终裁决结果如下:
置业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质保金361,197.9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金额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置业公司补偿装饰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保全费2,570元;
本案仲裁费(受理费11,918元、处理费3,575元)由置业公司承担,因该费用已由装饰公司预缴,由置业公司迳付装饰公司。
整份裁决严格遵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裁判标准,有力维护了我方委托人追索质保金及违约金的合法权益。同时,李书勇律所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成功驳回了发包人以维修费为由的抗辩主张,最终圆满实现委托人全额回款的诉讼目标。
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承包人主张质保金返还、发包人以维修费抗辩的典型案例。仲裁庭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系统回应了此类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如下:
质保金性质认定:质保金作为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担保,本质上仍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逾期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可参照合同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约定。
维修费抵扣的举证责任:发包人主张以第三方维修费抵扣质保金的,须证明:已履行通知承包人维修的义务、承包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维修费用实际发生且与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维修费用的金额具有合理性。未能完成上述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算文件的效力: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中没有列明要抵扣的费用,发包人事后再主张抵销,仲裁庭通常不予采纳。
违约金起算时点:质保金分期返还的,每期返还均有独立的到期日。承包人主张剩余未付质保金统一从最后一期到期日起算违约金的,如未加重发包人负担,仲裁庭可予认可。
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仲裁追款的,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务风险提示
承包方(施工企业/装修公司):
1.在施工及质保期内,应系统保存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关键资料。尤其应注意,结算文件中未记载扣款事项的,是后续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的有力证据。
2.质保期内应主动履行维修义务,并保留维修记录及证明材料。如发包人声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其出具书面通知,避免发包人以“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单方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主张抵扣。
3.质保期满后应及时发函主张返还,并保留催收凭证。对于发包人以汇票等方式支付但金额不足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被认定为接受付款方案。
4.委托律师代理的,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保留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确保实现债权的费用能够在仲裁或诉讼中获得支持。
发包方(建设单位):
1.发现工程质量瑕疵的,应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并保留送达凭证。仅在承包方拒绝维修的情况下,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
2.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应完整保留:维修通知及送达证明、承包方拒绝维修的证据、第三方维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维修内容与质量问题的关联性证明材料。缺少任一环节,均可能导致抵扣主张不被支持。
3.办理工程结算时,如需扣除维修费等款项,应在结算文件中明确记载并取得承包方签字确认。结算完成后单方主张抵扣的,仲裁或诉讼风险极高。
4.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应及时收集并固定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证据,避免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导致所主张的违约金被依法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