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合同既是交易的保障,却也常常成为争议的导火索。那么,企业该如何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确保其合法、合规?本期内容围绕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实务法律要点,帮您理清思路、防患于未然。
1.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风险并不局限于某个环节,而贯穿于前期调查、文本起草、签约、履行,乃至履约完成后的整个过程。
主要风险包括:签约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或履约能力不足;合同内容不规范、表述含混;履行环节缺少有效跟踪与监督;合同变更或解除时未及时形成书面确认;纠纷出现后关键证据保存不完整等。为此,企业应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合同相关活动,防范潜在风险。
2.在合同签订环节,如何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企业而言,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合同管理的起点。重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主体资格审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对方是否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对交易对手企业进行充分背景调查,核实其合法存续状态,营业执照未被吊销。对于建筑、医疗、特许经营等特殊行业,核实是否具备必备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
信誉审查:查询涉诉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行政处罚记录,评估其商业信誉。
内容合法性核查: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授权审查:确认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核实授权范围、期限是否明确有效。
在此基础上,应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制定差异化的条款策略:
对中低信用客户:需制定更为严格的条款,例如要求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约定明确的短账期,或视情况要求提供保证人,以控制基础风险。
对高风险客户:必须设置严格且明确的风险缓释措施,例如显著提高预付款比例、约定“发货前付清该批货款”的分批付款条件、强制增加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或财产抵押条款,原则上要求“款到发货”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同时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应如何约定,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要订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除须满足《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基本要件外,更关键的是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具体到常见歧义条款:
价格条款:须明确约定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是否含税及税率、支付货币种类;若涉及跨境支付,还应指明汇率基准日及汇兑风险承担方式。
交付与验收标准:不得仅写“合格品”等笼统表述,而应列明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号、抽样方法、检验流程、验收期限及异议提出方式,可附技术规格书或图纸作为附件。
违约责任: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等空洞表述,须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基数、比例或固定金额,或明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如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同时注意违约金不宜过高,避免被法院酌减。
此外,建议企业将常用合同类型制定为标准化模板,并在模板中强制要求填写具体数值或日期,杜绝“合理”“及时”“严重”等不确定性词汇。只有将时间、地点、金额、比例等核心要素量化至可执行程度,才能最大程度降低争议风险,确保合同在诉讼或仲裁中具备清晰的裁判依据与可执行性。
4.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履行时双方企业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怎么办?
合同条款如果约定不明确,解决争议时应遵循“先协商解释,再填补漏洞”的步骤。
首先,双方应优先尝试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不明确的内容加以明确。这是效率最高、也最符合双方真实意愿的做法。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需依据合同其他条款的逻辑,或者结合行业惯例、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若以上方法仍无法确定,法律提供了明确的填补规则。例如: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价款按照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执行;履行地点则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加以认定。这些规则的目的,是模拟理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达成的合理意图,从而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与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不明:依次适用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都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标准。(二)价款不明: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三)履行地点不明:付钱的,在收钱一方所在地履行;交房的,在房屋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不明:由履行义务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额外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5.对方不按期履行合同,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关键在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如果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并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即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无需事先催告,即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例如,某企业租赁生鲜仓库用于短期存放货品,但出租方未能按时提供仓库,导致生鲜货物只能另寻他处存放,便属于此类情形。
反之,若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比如普通货物买卖中买方只是轻微延迟付款,守约方则应当先进行催告,给对方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时,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如何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规避,应从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与事后应对三个维度系统展开:
在签订阶段,需确保合同条款清晰量化,避免价格、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存在模糊表述,同时明确双方联系人、通知送达地址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中应建立履约台账,对付款、交付、验收、开票等关键节点进行动态跟踪,所有沟通(尤其是变更、延期、质量异议)均需通过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确认,避免仅凭口头约定;
对于合同变更,务必签订补充协议或取得对方明确授权的书面确认,防止事实履行与约定脱节;同时要警惕对方履约能力恶化的信号(如拖延付款、频繁变更对接人),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要求提供担保;
最后应规范证据管理,妥善保存所有交易文件,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此外,定期开展内部合同审查,并针对长期合同设置周期性评估机制,可在风险萌芽阶段及时调整策略,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发生时的举证困难与损失扩大风险。
7.纠纷发生后,企业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有权主张哪些权利?
纠纷发生后,企业应首先固定全部相关证据,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有序推进维权,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四种主要途径。
企业在纠纷中可依法主张多项权利:
请求履行权,即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约履行义务,例如交付合格产品或支付价款;
解除合同权,当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或符合约定、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企业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但需有相应证据支持;
违约金请求权,可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计算方式或比例主张违约金,但需注意金额不宜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酌情调减;
价款支付请求权,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有权主张对方支付对应价款或进行折价补偿;
担保与保全权,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
优先受偿权,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建设工程合同、质权、留置权等),可就特定财产优先获得清偿;
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用以依法中止自身履行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企业在维权时应优先审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确保证据链完整、法律程序合法、权利行使及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6.应当如何收集、保管及固定证据,使其在争议发生时具备法律证明力?
只有合法、真实、关联且形式完备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信,企业应从合同订立之时就开始系统收集证据。
首先,所有书面文件(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均需对方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并按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其次,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必须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开庭时供法庭核对;关键证据应在48小时内申请公证,防止被删除或篡改。再次,通话录音必须事先告知对方“本次通话将被录音”,否则可能因侵犯隐私而不被采纳。最后,企业应建立“一案一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号、保管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材料,并至少保存至诉讼时效届满后三年。
常言道,生意场上无小事。企业面对的客户与合作方形形色色,无法仅靠商业道德来衡量,只有主动借助法律机制,堵住商业流程中的缺口,才能将潜在纠纷消弭于未发之际。对企业而言,规范合同的签约与履行全链条,精准防控履约环节的法律风险,正是其行稳致远的内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