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劳动者较为常见的一项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主张该项请求时,通常需就劳动关系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作初步举证;相应的举证责任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于是,很多劳动者甚至部分用人单位都会有一个比较直接的理解:只要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就要支付二倍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结论并不准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前提审查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审查二倍工资请求之前,首先需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承揽、合作等其他法律关系,则二倍工资请求自然缺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前提。
实践中,一般劳动用工的争议不大,但在合作经营、平台用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等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可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法律事实和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则,审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则二倍工资请求缺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前提,劳动者的该项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实践中,劳动者可能基于朴素的生活经验,将“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直接等同于与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劳动、取得报酬并不当然意味着劳动关系成立。因此,在审查二倍工资请求时,应首先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二、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事实的审查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案件中一定不存在能够反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材料。
虽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名称作出要求。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的认定也并非仅以文件名称为准。即便是入职协议、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等文件,如能够体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等主要劳动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仍可能被认定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及归责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则规定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实践中,也会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因客观条件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释二》施行后,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利后果通常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已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用人单位也需要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尽量保存双方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催签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履行或者积极履行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出现劳动者拖延、怠于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而非继续默认用工。
另外,对于人事经理、行政人事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劳动合同管理职责的劳动者,如因其本人未履行劳动合同管理职责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解释二》第七条所称“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情形。但仍应结合其职责范围、实际权限及证据情况具体判断。这一点在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中亦有说明。
四、仲裁时效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审查
在确认二倍工资责任成立后,仲裁时效和计算基数仍可能直接影响最终责任金额。
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其性质及仲裁时效起算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存在观点认为不属于劳动报酬,原则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而不适用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则。《解释二》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不能认为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就一定能够得到全部支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注意审查二倍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实践中,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仍存在争议。有的按月分别计算,有的在二倍工资责任期间届满或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结束后统一计算。对于具体起算口径,应结合二倍工资责任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状态是否结束、劳动者申请仲裁时间以及案件所在地的裁审口径综合审查。
五、结语
本文所列举的审查情形及相关处理思路,仅为实践中部分常见情形,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实际案件往往会因具体事实、证据和程序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仍需结合个案具体判断。本文主要用于梳理和交流相关思路,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